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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教育

第四课: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-权力行使要注意边界

【基础课本知识】

1、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,不得滥用民事权利。

2、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

1)合理使用:在特定的情形中,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,也不必支付使用费。

2)法定许可使用:在特定情形中,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,他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,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,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。

3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(邻里因权利行使超过边界导致侵权)

1)相邻关系: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。

2)相邻关系主要类型/表现

  相邻用水、排水,相邻能行、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装,相邻通风、采光、日照,相邻有害物质排放。

3)相邻关系处理原则: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。

4)法律对相邻关系权利限制

   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,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,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;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

【相关法律拓展】相邻关系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正确处理相邻关系。

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、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法律、法规没有规定的,可以按照当地习惯。

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、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
对自然流水的利用,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。对自然流水的排放,应当尊重自然流向。

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,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
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、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、电缆、水管、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、建筑物的,该土地、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。

60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,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,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、采光和日照。

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,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土壤污染物、噪声、光辐射、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。

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、建造建筑物、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,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。

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,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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